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576号
原告:邢台三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北关街与郭守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盛都花园B座0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9TQXA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20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598376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邢台三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邢台三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三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三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1元,减半收取计2190.5元,由原告邢台三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