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4701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治良,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明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庄河市明阳街道永胜村娄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治良、庄河市人民政府明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日东
审判员  刘轶华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