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470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元台镇元街2103号。
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6502268759。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205-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59837661U。
法定代表人:曲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鑫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212-17号8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39910T。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治良,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平房村苏屯43号。
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50305011X。
被告:庄河市人民政府明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庄河市明阳街道永胜村娄屯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MB1J01766G。
法定代表人:孙景俊,系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鑫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治良、庄河市人民政府明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日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