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595号 原告:辽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0683085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20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5983766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熙鸽 书 记 员 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