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458号之三
原告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9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32915元由原告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