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369号
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鄂0192财保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水西关支行银行存款12580700元(账号:69×××56)。现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水西关支行银行存款12580700元(账号:69×××5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燕
书记员 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