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8758号
原告: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2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受理**与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鄂0192民初8717号】。两案原告均是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本案立案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鄂0192民初871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彭 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