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5503号
原告:仙游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辉煌村马路街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2YCUCL70。
经营者:陈志钦(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吴启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品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林村玉河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1160577B。
法定代表人:杨萌妹,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刘小群,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仙游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品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仙游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仙游兴蒲钢管租赁中心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游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元(已减半收取),由仙游兴蒲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蔡丽娟
人民陪审员 俞玉发
人民陪审员 黄娜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