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891民初857号
原告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骏马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3.67元,减半收取3281.84元,由原告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已全部预交受理费,另一半受理费3281.8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北京燕钲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审 判 长 何昭峰
人民陪审员 刘 碧
人民陪审员 杨昌颖
书 记 员 王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