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9099号
原告河北科温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的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合本案情况,本案可由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洪珊珊
法官助理 许菊芬
书 记 员 林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