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06民初1418号
原告潘集区天龙架业租赁中心与被告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潘集区天龙架业租赁中心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集区天龙架业租赁中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集区天龙架业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集区天龙架业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胡 军
书记员 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