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惠安县泉兴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民辖终388号
上诉人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安县泉兴五金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民初6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惠安县泉兴五金商行以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俊峰未能支付尚欠货款及违约金为由提起的诉讼,并提供结算单等为据,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依法确认接收货币一方的惠安县泉兴五金商行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的营业执照载明惠安县泉兴五金商行住所地为福建省惠安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惠安县泉兴五金商行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志南 审判员  陈灿彬 审判员  陈大银
书记员  林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