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406财保57号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存款(账号:81×××28)830000元或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83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8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省建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存款(账号:81×××28)830000元或其他相当于人民币83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军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