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703执恢152号之十六
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达成《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原申请人享有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申请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桂0703执恢152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具备执行条件的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星彬 审 判 员  唐光前 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
书 记 员  曾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