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3执恢147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XX号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X号楼XX层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xxxxx。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75373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宝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宝云,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居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钦州市。
被执行人:郑冬灵(系陈宝云的妻子),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居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钦州市。
被执行人:徐巧萍,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黄琼斌,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瑶族,钦州市钦南区居民,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罗美荣(系黄琼斌的妻子),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南区居民,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卢一广,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方建锋,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卢欣欣(系方建锋的妻子),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周碧敏,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宝云、郑冬灵、徐巧萍、黄琼斌、罗美荣、卢一广、方建锋、卢欣欣、周碧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8)桂07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偿债务款17697320.74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债务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077320.7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5日起计,以116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8日起计,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计至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被执行人陈宝云、郑冬灵、徐巧萍对上述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卢一广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钦州市南珠东大街七里桥七里香溪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1xxxxx4)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方建锋、卢欣欣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钦州市南珠东大街七里桥七里香溪xx号楼x单元xx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1xxxxx9)、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55号蓝天丽都11幢12层1204号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10xxxx4)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被告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执行人周碧敏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钦州市钦州?恒大绿洲xx栋xxxx号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1xxxxx0)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2××2号、国有土地证号:钦国用[2012]第C××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冬灵、陈宝云坐落于浙江省龙游县房屋(国有土地证号:龙游国用[2008]第1xxxx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龙洲街道字第3××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琼斌、罗美荣坐落于钦州市公鹅田(宫保街xx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证号:钦国用[1996]字第3××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0、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1、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宝云、徐巧萍、郑冬灵分别持有的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51%、25%、24%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案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商品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且在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三个月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又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为:2021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1)桂0703执恢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的厂房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2××2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2××3号,国有土地证号:钦国用(2012)第C××3号】、【国有土地证号:钦国用(2012)第C××4号,钦国用(2012)第C××5号】、【产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2××4号,面积:13093㎡】、【产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2××1号,面积:5759.4㎡】;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周建国位于浙江省龙游县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游国用(2007)第101-156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龙洲街道字第3××5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郑冬灵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游国用(2008)第101-33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龙洲街道字第3××1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黄琼斌位于钦州市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1996)字第3××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2号】,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陈宝云、徐巧萍、郑冬灵所持有的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为51%、25%、24%的股权,冻结价值限额分别为160万元、75万元、75万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7月5日止,上述财产目前暂未具备执行条件,现暂无法处置;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周碧敏位于钦州市钦州?恒大绿洲xx栋xxx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2××6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2021年6月2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冻结被执行人郑冬灵、陈宝云、徐巧萍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2021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21)桂0703执恢1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卢一广名下位于钦州市[产权证号:桂(2018)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27.61㎡],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7月15日止),但该商铺目前暂未具备执行条件,现暂无法处置。2021年10月31日在淘宝网中的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人民币50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周碧敏位于钦州市钦州?恒大绿洲xx栋xxx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2××6号],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中的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人民币400000元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2021年11月28日以人民币402000元的最高价成交。2021年12月21日本院对各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进行信用惩戒。2021年12月2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郑冬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xxxx8ee2faabd95582df2xx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2000元、中国工商银行1209××××8673账户内存款7000元、在广西北部湾银行6230××××9545+1账户内存款5000元、华夏银行1305××××2740账户内存款1900元;划拨被执行人陈宝云在中国银行4013××××9250CNY0账户内存款1200元;划拨被执行人徐巧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8463账户内存款13800元;划拨被执行人徐巧萍在中国银行3779××××6593CNY0账户内存款5600元;共计划拨36500元。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星彬
审 判 员  黄正好
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