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浦北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俊有。
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玛工业园一期。
法定代表人陈宝云。
本院在执行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722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