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润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润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2民初3362号之一
原告: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铁五街木材路货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润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兰路4.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得利,职务总经理。
原告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润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00元、保全费2,270.00元,由原告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