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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新型材料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9民初547号之一
原告: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新型材料厂,住所地**江省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村。
经营者:王世奇。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春光鑫苑办公室102室。
法定代表人:宋天。
被告:耿明,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江省绥化市。
原告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新型材料厂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新型材料厂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新型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新型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计320.50元,由延寿县延河镇团山新型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薛丽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