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2民初355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润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春光鑫苑办公室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得利,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单广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雨,女,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男,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黑龙江润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志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栾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