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初2985号之五
原告: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明水镇西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碧龙湾幼儿园00**01层000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水县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650,000元。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实收117,314.01元,退回89,314.01元)减半收取14,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