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红旗社区傲城国际居住小区一区9-10号楼之间裙楼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556986822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碧龙湾幼儿园00**01层00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B9L46X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水县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