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036号
原告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曹玉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