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郗仕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5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借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全部偿还,被执行人不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被执行人应以借款本金60万元按年利率6%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时止的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余借款2080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经(2019)陕0725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60万元,现剩余未履行款项为208069元,定于2020年8月20日前履行20806.9元,2020年10月24日前履行20806.9元,2021年4月24日前履行20806.9元,2021年10月24日前履行20806.9元,2022年10月24日前履行124841.4元。二、若***按期履行上述偿还义务,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三、本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若***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内容,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恢复对原案件的执行”。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2150元(含执行费53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领取4162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25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玢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