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勉县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725执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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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5民初792号、(2018)陕07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勉县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勉县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劳务费16440元,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元。判决生效后勉县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勉县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6440元,案件受理费155元,合计16595元。
经本院执行,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向申请人***履行执行款16595元。申请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7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725执5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7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