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执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和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段西段。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汉仲裁字(2021)11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裁决书载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186293.02元、利息6053189.73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工程款利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676310.3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的律师代理费44万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位于勉县解放北路与联盟路十字东南角勉县锦泰铭都小区商住楼土建及室外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30186293.0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仲裁受理费31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和传统方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锦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勉县勉阳镇联盟社区八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勉国用(2014)第*号土地轮侯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等途径,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金融财产,查封的其他财产均为轮侯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