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勉县忠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584号 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941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