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584号
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941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勉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