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5民初1103号
原告: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勉县和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勉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勉县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勉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预交的其余案件受理费1938.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