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初1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都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6745123X9。
法定代表人:吴新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娟,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银岛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水口乡腾丰村长源组会信用代码:91360925558489343J。
法定代表人:甘春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铭,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银岛影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赣09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江西金银岛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安县住宅。
申请人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金银岛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所有的位于靖安县住宅的查封。理由:其与江西金银岛影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同意解除对江西金银岛影视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金银岛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安县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贾 莉
审判员 易 芳
审判员 黄若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武平
书记员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