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1712号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H。
法定代表人:范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都会1号综合楼--0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6745123X9。
法定代表人:吴新根。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1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