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财保85号
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范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杨,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都会1号综合楼--0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6745123X9。
法定代表人:吴新根。
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