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2民初1574号
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马步乡布城村台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516002092。
法定代表人:席长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军,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都会1号综合楼-0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930840G。
法定代表人:吴新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日生,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汪志平,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志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8元,减半收取3904元,财产保全费2690元,合计6594元,由原告宜春市利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