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皖0403行初17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一案后,被告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我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申请人住所地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信息公开案件,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告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应当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范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