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秦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撤回起诉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2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21民初447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秦纪,送达地址凤台县城北乡十里沟村安徽樊庙22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原告**涛诉被告安徽广源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秦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太宗
审判员余华伟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