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3执687号之三
申请人:武冲,男,汉族,现住安徽省萧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第一防腐工程公司,驻安徽省萧县龙城镇。
武冲申请执行安徽省萧县第一防腐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第一防腐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第一防腐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第一防腐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