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耐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耐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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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琼96民终1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耐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建设二横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聚天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名门广场B座14层1408房。
法定代表人:蔡欢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荣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龙华区金贸街道紫荆路紫荆信息公寓A座23A。
法定代表人:韩慧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丰,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康庆丰,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耐迪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海南聚天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南荣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康庆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海南荣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两份情况说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确有错误。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中体现的事实,认定上诉人与海南荣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故请求1.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海南荣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诉人***与第三人康庆丰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二、第三人康庆丰向上诉人***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差额等各项补偿款12000元;
三、上诉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纠纷至此了结,上诉人***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三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康庆丰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思霖
审判员卢艳萍
审判员卢静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良艳
书记员林永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