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被告汶川县裕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汶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农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
被告汶川县裕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尤泽,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农民。
被告四川省蜀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E商务空间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系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西四路3号B座402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原告****被告汶川县裕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起诉至本院。2014年5月15日经被告汶川县裕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付尤泽、四川省蜀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汶川县裕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付尤泽、四川省蜀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8.00元,减半收取68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