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于连众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飞,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于连众,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于连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路 军
审判员 张忠利
审判员 张路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靳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