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8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大街长兴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XX飞,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住所地潞城市中华大街。
负责人:桑爱斌,任主任。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4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481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董保卫
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