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飞,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长治市东大街长兴小区5号楼。
被执行人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式琨,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式琨,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3197104184916,现住山西省屯留县城镇建设北路13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仲裁委作出(2016)长仲裁字第017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吴式琨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吴式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吴式琨银行存款32379346.9元(包括执行费及利息,剩余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