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潞城市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执字第1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建波,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银行存款5162828.26元(包括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