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式琨,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式琨,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吴式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吴式琨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