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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于连众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执19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8)长仲裁字第0093号仲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于连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连众(身份证号:140402196208172470)银行存款360567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严永亮
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