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6)晋04执111号
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长治市鹏威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00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治市威鹏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现就强制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接受调查问话,提供相关资料,全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二、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即日,应履行下列义务: (1)将你公司在长治市保宁门西街141号,威远门北路46号合法拥有的房屋一至五层所有权(房产证号分别为:长治市房权证登字第008-1603280001、008-1603280002、008-1603280004、008-1603280005、008-1603280011),土地使用权(长治高新区国用(2011)第101041407号)及该房屋地下室七个停车位的产权过户到长治市鹏威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名下。 (2)将执行标的款及执行费共计3769809.84元付至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治市分行潞丰支行;户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02001040005489)。 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在标的款履行完毕后另行计算。 三、如你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无法履行,必须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全面申报你公司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土地、房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还必须报告你公司的履行计划及无法履行的原因。 四、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或有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公司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你公司的刑事责任。 五、如你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公司将受到信用惩戒,你公司的信息将被公布于你公司注册登记地的报刊、电视台、电台、公共显示器等媒体;也将被列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发布,并同步至民航、铁路等系统,法定代表人出行将受到限制;本院将依法限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和高消费。 六、你公司查询本案基本信息、法律文书和执行进展,咨询电话:0355-2190298
执行员  李晋星
书记员  张全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