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3176号
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北安家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022567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西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427200001278。
法定代表人:可小军,经理。
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