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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6959号
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北安家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022567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龙泉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970312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燕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裴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