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1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北安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郑顺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羊口镇长江路以东、东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23998260。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兰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鲁0783民初4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6194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寿国用(2013)第00293号、(2014)第00140号、(2015)第00229号、00230号进行了轮候查封。

3.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郭峰山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