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2174号
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北安家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022567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宋楼镇西张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427200001278。
法定代表人:可小军,董事长。
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