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522号
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北安家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022567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西张屯村。
法定代表人:可小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美凯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