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3执672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照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寿劳人裁字(2015)第38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701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魏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