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建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铁锋区城市管理局退休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广源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窦**、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广源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窦**、齐齐哈尔水务集团广源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4年12月21日中午11时30分,原告从自家出门,正常走到一楼走廊过道处突然掉进水暖井中,导致原告摔伤。施工方用施工车辆将原告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腿踝骨两次骨折,经第一医院手术住院治疗18天,原告右腿植入固定钢板一块,固定钉一枚。原告医疗费19,4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0元,护理费4343.00元。经鉴定,原告伤情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需陆仟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被告***及施工方进行管道维修施工,水暖井盖未盖,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经查,该工程系建华区卜奎街道鑫海社区第一医院家属楼小区1-5号家属给水管线更换工程,由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广源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承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种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二次手术费等人民币46,000.00元(除被告***已支付32,500.00元)于即日付清;
二、原告同意上列款项自被告赔付后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76元,鉴定费2,2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悦